咸阳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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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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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咸阳师范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0-04-13 09:08: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全称是咸阳师范学院。办学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邮政编码:712000 。网址:www.xysfxy.cn。联系电话:029-33720888。 第三条   我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陕西省属的普通高等师范本科院校。国标代码:10722。学校现 有17个教学院系(部),25个研究机构及远程教育中心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咸阳分校)。 涵盖文学、理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工学等7个学科门类。 第 二 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和各 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招办 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及监察部门参与、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 三 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10 年学 校 面向 全国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高职类专业面向陕西省招生。录取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各个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 六 条    2010 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 七 条   我 校 录取新生实行“学 校 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 八 条   我校在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及各省 (直辖市、自治区) 招办有关规定 。 第 九 条   我校投档比例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当地省级招办投档比例确定;实行传统志愿的省份, 根据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投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该省 (直辖市、自治区) 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际之间经有关省 (直辖市、自治区) 招生办公室同意 对招生计划做适量调整 。 第 十 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 (直辖市、自治区) 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按教育部和各省 (直辖市、自治区) 省级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 一 条  对进档考生根据所在 省 (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按照分数分科类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二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对进档考生以其专业志愿为依据,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确定考生专业。即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该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如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则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此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因素安排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校将以相关科目成绩和外语成绩等作为录取参考。对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 三 条   我校的英语、对外汉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合格,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组织的英语口试,口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到英语专业。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体育教育专业招生录取办法: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户口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的体育专业招生专业课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体育类专业录取要求且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30分,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考试(陕西省美术类考生只需参加陕西省美术类专业课联考),且专业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艺术类专业录取要求,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艺术类本科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30分)择优录取。 按艺术类专业招生的艺术教育专业录取办法:报考我校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户口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该专业的相关要求,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30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统一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毕业颁发咸阳师范学院毕业证书,达到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咸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奖 助学金 第十八条   收费: 我 校 严格按 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本科:文史类专业3500元/年,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4500元/年,旅游管理、地理科学专业4500元/年,艺术本科专业一类、二类分别为7000元/年、9000元/年;高职:一般专业5500元/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 第十九条   奖 助学金: 奖 助 学金制度详见我 校 当年 招生简章。 附 则 第 二十 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咸阳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