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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自主招生简章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是一所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广东省教育厅直属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成立于1985年,前身是被誉为广东农业科技与管理干部摇篮的广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2011年底,通过广东省教育厅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3年11月,被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确定为第三批广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积极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特殊才能的高中生和中职生进入高职院校学习,促进高职院校加快实现建设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目标,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5〕9号)精神,并结合学院与合作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4063

第五条学院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庆路388号;邮政编码:510430

五山校区: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273号;邮政编码:51064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自主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十五条报名条件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1.身体健康,具有广东省户籍,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2.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学科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或以上等级。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1、身体健康,符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

2、中职阶段所学专业与所报考的高职院校招生专业大类相对应,并取得与招生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原则上为国家职业资格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或省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或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以上(含B级)证书。

2015年广东科贸职业学院自主招生要求中职对口专业及技能证书对应表

注:报考专业必须与我校招生专业和技能证书属于同一专业类别。

3.符合《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中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报名参加我院自主招生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按《关于做好广东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招〔2015〕22号)执行。

第五章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招生专业及计划

计划招生总数370人:面向高中应、往届毕业生招生计划共290人,面向中职应、往届毕业生招生计划共40人,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招生计划共40人,具体招生专业及要求见学院招生简章。

每名考生只能选择填报2个专业志愿,正式录取后,学院不予调整专业,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认真思考,慎重选报。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报名费用:150元/人(含综合文化知识、专业综合理论考核、专业技能考核费用)。

高职大专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000-6000元。

石井校区1-4#学生公寓(一级学生公寓)住宿费1600元/生?学年,石井校区1-4#学生公寓(二级学生公寓)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石井校区5#学生公寓(二楼至五楼)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如省物价局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八条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专业特殊要求:园艺技术、园林工程技术、茶艺、畜牧兽医、食品加工技术、视觉传达艺术设计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弱、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第八章报考类别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类别

1.招收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报考的专业均为普通类专业。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报考我院普通类别的各招生专业。

2.报考普通类别的考生须参加面试。

第二十二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报考类别

1.中职应、往届毕业生报考类别均为中职类,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报考我院中职类别的各招生专业。

2.中职考生必须参加专业技能考核。

第九章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考核科目

2015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根据报考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1.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综合文化考试+面试”的考试形式,综合文化考试和面试的权重比例为2:1。综合文化笔试的考试内容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试卷采用综合形式。综合文化笔试的考试内容涵盖普通高中语文、英语、数学三门课程内容,考试时长为3小时。面试分专业采取现场考核和答问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学生的基本素质、综合素质、思辨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及有关技能和相关特长。

2.中职毕业生实行“综合文化考试(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考核”的考试形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的权重比例为4:3:3。综合文化笔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试卷采用综合形式,考试时长为3小时。专业技能考核采用现场实操或机试的形式进行。

3.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获奖考生经省教育厅核实资格、我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可免试录取。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二、三等奖的应届毕业生,可免考相关专业“技能证书”。具体考核标准及免“技能证书”实施办法见我校自主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考核内容

1.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综合文化考试+面试”的考试形式,总分为300分,其中笔试200分(试卷中语文、数学、英语分值分别为70分、60分、70分);面试100分。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入学选拔考试总成绩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专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

专业技能测试:考核内容主要为专业技能测试,旨在考核考生专业方面的基础素质和基本技能。

第二十五条成绩计算

普通类别考生成绩总和=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综合文化知识、专业综合理论)+技能测试成绩。

第十章录取原则

第二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面向高中(中职)考生录取原则

进入面试(或技能测试)考生名单确定办法:以志愿优先为原则,考生笔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的成绩(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专业招生计划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或技能测试)的考生名单。

录取名单确定办法:面试(或技能测试)结束后,学院根据各专业考生的总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拟录取控制分数线,如果某专业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数少于该专业招生计划,则从第二志愿报考该专业且总成绩达到该专业最低拟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八条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面试或技能测试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各专业招生录取均不限男女生比例,录取的考生不能转专业。

第三十条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在我院网站公示,根据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办理正式录取手续。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考生若参加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考试落选,则可继续参加普通高考及录取。

第三十二条经我院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章现代学徒制

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2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了畜牧兽医专业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招生即招工,完善就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规定。学院与合作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明确校企双方职责、分工;学生也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学生的企业员工身份。具体如下:

1.与企业共同研制、实施招生招工方案,共同完成招生的命题、考试和录取工作。

2.入学后学生身份:第一学年,企业准在职员工;第二学年企业正式在职员工。

3.本专业采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学院教师与企业教师共同开展人才培养。通过两年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畜禽饲养管理、疾病防治及品种改良等方面知识,具有家禽生产管理、家畜生产管理、动物疾病防治及饲料、兽药等生产与营销能力,取得高级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企业上岗要求。

4.学生录取后即成为企业准在职员工,企业和学生签订意向书,确保学生完成第一学年学业后拥有成为企业正式员工的权利,学生第二学年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企业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签订。年满18周岁的考生可在征询家长意见后个人签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考生应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

5.学生在企业从事畜禽的生产管理、疾病防控及业务管理,饲料与兽药的生产、营销及技术服务等岗位工作,享受正式员工同等权利义务。

6.本专业按生源类型分别参照普通高中毕业生或中职毕业生的考核办法、录取原则。

7.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有企业人员参与。

第十二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五条学院成立由招生办、教务处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自主招生录取工作小组,负责考生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录取等具体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我院将认真制定并公布招生章程,做好宣传发动、报名、报名审核、考试、成绩评定及上报和录取等工作,并利用网上报名系统开展2015年高职院校(我院)自主招生的网上报名工作。

第三十六条命题、考试与评卷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由我院组织实施。按照“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保密制度,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选派政治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十八条加强招生考试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我院已构建公开透明的高职院校招生信息网,将我院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或技能测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信息予以公示,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2015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我院将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资源做好2015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本院招生信息网上及时公布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报考资格、免试资格考生、免“技能证书”考生名单、成绩发布等,为考生传递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为我院2015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三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周广智

监督电话:020-22014349;020-22014998

传真:020-86024369

电子邮箱:zgzhyhz@126.com

第四十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2014966

传真:020-22014966

电子邮箱:gdkmzsb@163.com

学院网址:www.gdkm.edu.cn

招生网址:www.gdkm.edu.cn/Category_38/Index.aspx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于2015年3月2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2015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委托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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