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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5年取消多个竞赛高考加分

湖南省减少多个竞赛高考加分仅保留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调整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

4月3日,湖南省教育厅正式公布《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取消多个竞赛高考加分项目和政策。与此同时,设置了相应过渡办法,对已取得取消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保留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的加分资格,但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

高考加分政策推行多年以来,对引导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完善一定历史时期的考试招生制度起到促进作用。但由于高考加分的高利害性,近些年来出现了加分项目过多、分值过大、资格造假等问题,甚至产生违法违纪现象。

省教育厅按照突出问题导向、促进公平公正、体现积极稳妥和湖南省情的总体要求和本着“全面实施”、“合理过渡”、“平稳推进”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对高考加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统筹安排。

《实施方案》规定:一是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全国性加分项目;取消我省省级体育比赛获奖、省“三独”(独唱、独奏、独舞)比赛获奖等地方性加分项目和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加分政策。

二是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等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加分范围和分值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三是调整我省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等三项调整为: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加5分,江永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这些地方性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在2015年、2016年我省所属高校招生录取适用,2017年及以后再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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