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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工程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章程

吉林工程职业学院始建于1958年,时名公主岭农学院,是新中国成立后较早建立的普通高等院校之一。经过50余年的发展建设,学院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水平不断提升,办学能力不断增强,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有成人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集学历教育、短期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一体,涵盖工、农、经、管、外多学科的专业特色鲜明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经过50余年的历史积淀和文化传承,凝炼出了“知行合一,厚德精术”的校训;形成了“团结、务实、勤奋、创新”的校风;“厚德、博学、严谨、奉献”的教风和“笃学、善思、修身、强技”的学风。学院坚持“工学并举,德艺兼修”的办学理念,以培养理论基础扎实,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向社会输送毕业生6万余人,为国家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2015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拔,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选拔自愿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学院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院性质及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条学院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由省财政全额拨款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校,是吉林省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副理事长单位。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三条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单独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

第四条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院当年吉林省专科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五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

(二)考生成绩由文化基础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组成。学院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同分的考生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三)服从专业大类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大类不能录取,另一专业大类未录满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另一个专业大类。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四)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五)所有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第八条单独招生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院将不予录取。

第九条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允许参加2015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学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对困难的学生的帮扶政策。

(1)在校学生可获得奖、助学金;

(2)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学院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招生监督

第十三条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院监督举报电话:0434——3352177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由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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