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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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北京农业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1-04-25 10:31: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2011 年招生章程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办普通高职院校,学院现有南北两个教学区及机电工程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 是 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总   则 一、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二、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五、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院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录取原则 六、录取现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政策方针以及生源地高招办的录取规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七、学院2011年度共计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20个省市自治区安排计划1420人,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八、考生的外语语种不限。本院除英语外无其它语种课程。 九、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十、不执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时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满额时转录其第二志愿专业。志愿专业均已录满时,同意调剂者,调剂至院内其它专业。不同意调剂的考生 退档后转入后续志愿或院际间调剂录取。 十一、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年该省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十二、体检信息表明患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园林技术、畜牧兽医类及食品检验类专业;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病毒携带者不宜报考食品类专业。文秘类专业考生原则上要求男生身高 1.7m 以上,女生身高 1.6m 以上。 十三、我院接收生活可自理的残疾考生。 十四、考生应依据高考招生政策独立填报志愿,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考生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录取承诺。 附 则 十五、学院全称: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学院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南校区)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29号(北校区)               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羊坊甲2号(国际教育学院) 十六、学院性质:公办高职大专 十七、学习形式:全日制 十八、收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为 5800 元 / 学年 • 人;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分别为 12000 元 / 学年 • 人(中加合作办学)和 18000 元 / 学年 • 人(中英合作办学);住宿费 800-1200 元 / 学年 • 人。 十九、按照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凡在我院就读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月人均享受 116 元助学金。 二十、学院为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和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对注册后的贫困生根据国家政策酌情采用减、缓、勤、补、贷的办法予以帮扶。 二十一、2011级新生除合作办学专业外,其余一年级上课地点均为学院南校区,部分专业二、三年级后上课地点为北校区。学院南校区 设有清真餐厅,少数民族考生可酌情报考。 二十二、 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经报到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二十三、本章程由本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四、招生办地址: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校区办公楼 112 室。 咨询电话:北校区 010-82595061 , 010-82595116 , 010-82595042 , 010-82595048 南校区 010-80358899-725 、 726 、 727   国际教育学院 010-84928942 , 010-84928742 学院网址: www.bvca.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