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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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

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宁夏理工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0-04-12 17:09: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学院名称:宁夏理工学院 学院国标码:12544 学院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学院路1号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国有民办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宁夏理工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宁夏理工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 取 第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七条 学院按照学科大类进行招生,按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考生,招生规模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分配,实际录取总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规模。 第八条 学院根据在该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时,学院将根据报考的生源情况在个别考区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条 高考成绩满足宁夏理工学院在该考区录取条件的情况下,学院将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考生志愿投档的省份,我院将按照志愿优先,高考分数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本科理工类学费:9900元/年(其中安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为联合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本科文史类学费:9500元/年(其中英语专业收费标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专科理工类学费:4900元/年;专科文史类学费:4500元/年。 住 宿 费:1200元/年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952-2210016,15226229969; 传真:0952-2210009.2210004; 宁夏理工学院网址:http://www.nxi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