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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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北京经贸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0-04-02 09:43: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1 、北京经贸学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隶属于北京市教委。 2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教育 3 、办学层次:专科 4 、办学性质:民办 5 、学习形式:全日制 6 、学  制:三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讨论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北京市教委的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七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男女比例不限。 第八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语语种:除商务英语、旅游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外,其余专业不限。 第十条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类统一联考成绩,在美术类专业课加试成绩合格情况下,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旅游英语专业需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 第十二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新生入学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此外,我院自设“于陆琳奖学金”和“自强奖学金”两项院级奖学金。 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由 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址:北京市良乡高教园区     邮编102488 招生联系电话:010-81355905、81355922、81355927 传真:010-89379013 电子信箱 :bjjmzsb@163.com 网址:www.csue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