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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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8-04-16 14:11: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国颁代码1296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为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始建于1958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392号(主校区),其中电子信息分院坐落于成都海峡科技园大学城(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科技园校区)。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四条 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院领导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六条 我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录取对象为报考我院并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考试院录取条件的考生,调档比例为110%以内。

  第八条 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的投挡,我院执行考生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已投档到我院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考生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按照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退档。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不举行加试,按照艺术考试成绩与文化成绩之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院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四条 填报我院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园林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最好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十五条 旅游管理专业建议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性疾病的考生方可填报;因就业原因,身高低于 1.60 米 的女生、身高低于 1.68 米 的男生慎报该专业。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院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具体见招生计划)。参加企业培训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收取。

第十九条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电话:028-82732146 028-82732733。传真:028-82731147。学院网站地址 www.cdnkxy.com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