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福建
福建省教育厅
综合

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厦门大学嘉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9-04-27 19:28: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9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09]2 号)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以下简称“嘉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厦门大学与厦门嘉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嘉庚学院位于厦门大学漳州校区。 第三条  嘉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嘉庚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五条  嘉庚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六条  嘉庚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分别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下,嘉庚学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嘉庚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 出档规定 和报考我院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05 %左右,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 第九条  录取时,专业投档采取“分数级差”方式。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值为 3 分,第二专业志愿以下不设级差分。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嘉庚学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十一条  嘉庚学院面向全国招收非师范艺术类专业考生,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乐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设计和动画专业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设计专业和动画专业优先录取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或超过所在省份普通类本科线的考生。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除报考英语专业要求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外,其余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嘉庚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并参照教育成本收费。收费情况如下:   1 、汉语言文学、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税务、法学、英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土木工程、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行政管理、网络经济学、物流管理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16000 元人民币。 2 、艺术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建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微电子学、机械电子工程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18000 元人民币; 3 、动画、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20000 元人民币; 4 、每人每学年住宿费 1300 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上述收费,按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 100 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 8 万元。 第十七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凡高考总成绩在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 4 万元;第二志愿填报我院且被录取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前 5 名和理科前 5 名,各奖励人民币 2 万元。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凡高考总成绩在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线以上的文、理科考生,填报我院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 4 万元。 第十八条  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本一批录取线下 15 分的福建省考生,平行志愿填报我院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第 1 至第 5 名和理科第 1 至第 5 名,各奖励人民币 3 万元;文科第 6 至第 10 名和理科第 6 至第 10 名,各奖励人民币 2 万元。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第十六、第十七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第二十条  嘉庚学院设立“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奖学基金”,每学期向全院 30% 以上的学生颁发各项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行在嘉庚学院设立“中国银行奖学基金”,每年提供 5 万元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 二十二条  嘉庚学院依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颁布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帮助有需要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厦门大学每年为嘉庚学院预留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优先录取我院报考厦门大学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且达到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第七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四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经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招生期间,厦门大学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 0592-2186219 )和电子信箱: xmujw@xmu.edu.cn 。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 http://www.jgxy.xmu.edu.cn (教育网) , http://www.xujc.com (公网)    通信地址:福建省 ·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厦门大学漳州校区嘉庚学院 邮编: 363105    联系电话: 0596-6288416    传  真: 0596-6288814    电子邮箱: admissions@xujc.com          招生网站: http://zsb.xujc.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嘉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