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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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吉林艺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9-05-11 10:01: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学院发展的总体目标出发,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招生专业考试改革,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艺术学院是东北地区惟一的一所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隶属于吉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中专。     第三条 学院总部设在长春市自由大路695号。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按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严密程序、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着眼于社会主义经济文化事业对艺术人才的新需求,力争为学院选拔专业基础好、知识面宽、综合素质高的艺术人才。 第二章 招生对象、专业和范围 第五条 学院本专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六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市、区)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条 招生范围:吉林、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北京、天津和湖南十一省(市、区)。 第八条 招生要求:考生须符合《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要求,身心健康,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具有从事本专业的基本素质,外语语种为英语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第九条 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专业统考,考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取得专业统考合格证。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我院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各省生源分布情况制定分省计划,报省教育厅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相关的省 (市、区) 的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实施“阳光工程”,贯彻教育部和省招生办的有关文件精神,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和以“六不准”为主要内容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学院的招生考试规章制度,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及保密制度,自觉抵制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选派纪检人员对招生考试、录取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专业考试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及安排以当年招生指南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专业考试时,吉林、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四省(区)的考生统一到学院参加考试,北京考生到天津考区参加考试,其它省(市)学院将分别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十八条 专业课考试合格证的发放比例为,表演类比例为1:3,美术、设计、教育和理论类比例为1:4。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持有我院招生办公室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并通过各省组织的专业统考(不进行统考的省份和专业除外)。 第二十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要认真了解我院在各省的录取批次,在填报志愿时,需按艺术类报考,要将我院作为第一志愿填报,填报的专业必须与我院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中的专业一致。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要正确估计自己的文化课水准,因为我院将根据考生整体分数水平划定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以各省招生办公室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为准。 第二十二条 我院的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市、区)招生办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外语成绩要做适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文、理科考生均可报考。 第二十四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加分的考生、少数民族考生、往届考生的录取,我院将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录取时,各类考生的文化课投档线,原则上都按招生计划的150%确定,由生源所在省(市、区)的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专业考试情况提供考生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本科专业文化课成绩满分750分,专业课成绩满分300分。录取时计算公式如下: 总分(百分制)=文化课成绩/7.5×所占比值+专业课成绩/3×所占比值 第二十九条 本科录取时,A类专业(音乐表演、表演、导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的配音艺术方向、舞蹈学、舞蹈编导)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投档后,以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B类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绘画、雕塑、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投档后,以文化课成绩的60%与专业课成绩的40%核算后相加的总分择优录取;C类专业(音乐学、美术教育)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投档后,以文化课成绩的70%与专业课成绩的30%核算后相加的总分择优录取;D类专业(美术学、公共事业管理)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投档后,以文化课成绩的80%与专业课成绩的20%核算后相加的总分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 专科录取时,考生在取得我院承认的专业考试合格证情况下,文化课成绩投档后,以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三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具有体育专长(仅限乒乓球和体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科学费标准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导演、舞蹈学 (舞蹈教育)、音乐学(音乐教育社会音乐)和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每年7000元/生;雕塑、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每年8000元/生;表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每年9000元/生;绘画专业每年10000元/生;音乐学(电子音乐作曲)、音乐表演、美术学、艺术设计、动画技术、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编表专业每年12000元/生;音乐表演(电子音乐制作[音响工程])和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每年15000元/生。专科学费标准为:音乐表演、主持与播音、艺术设计和影视动画专业每年6500元/生。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学院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以国家的规定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