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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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武汉华夏理工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8-05-09 09:06: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为了做好2008年的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校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89号,邮编430223。

第二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2003年批准,由武汉理工大学和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招生国标代码13666。

第三条 武汉理工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武汉理工大学派出部分有经验的同志参与华夏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在湖北省按省招生办公室规定,本科在第三批录取;专科在第四批(二)录取。具体各层次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其他省份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室安排的三本批次和公布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

第六条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录取原则:根据各省(市、区)规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考生的志愿、高考成绩、按当地招生计划数,学院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在120%以内,以第一志愿为主择优录取。

第八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生源不足时,我院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且不设分数级差。

第九条 对实行平行院校志愿投档的省份,学院仍按120%以内比例调阅考生电子档案。我院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不提等级要求。

第十条 专业确定原则:严格按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一条 专业安排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理工类学生主要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史类学生主要参考外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十二条 录取学生不受外语语种限制,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学院属工科院校,招生类别安排:总体理工类约占3/4、文史类约占1/4,具体以当地招办公布的分专业计划数为准。

第十四条 山东省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学院在山东省组织的艺术考试,并取得我院颁发的艺术考试合格证书;其它有我院艺术类招生计划省份的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艺术类基础课联考,并达到三本艺术批次的合格线;且高考文化成绩需达到各省划定的三本艺术批次录取控制线。满足以上二项要求的艺术类考生,均可填报我院艺术类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男女均可,不设比例。

第十六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本科学费10000—13000元/年;专科学费7500元/年;艺术类本科学费15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

第十八条 学院重视学生就业工作,在全国建立了十几个就业基地,为学生双向选择就业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学院重视学生动手能力,提倡双证教育,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第二十条 学院为专科生继续深造提供方便,并与国外大学合作,为有志出国深造的学生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录取后户籍关系可转到学院所在地(武汉市)统一管理。学生毕业后由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全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学习优异的学生,并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和学院网站(http://www.1957.cn)公布。招生投诉电话:027-81695588。

第二十四条 凡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需填清楚有效电话联系方式,特别在录取期间应保持与学院的联系畅通,以方便我院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院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27-87921666  027-81695660,传真:027-81695678。E-mail:hxzs@1957.cn。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