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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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公办

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佳木斯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2-05-09 10:47: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佳木斯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201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招生计划的圆满完成,全面提高服务考生和家长的水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设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综合型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融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2009年成为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现已进入最后验收阶段。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大类专业基础教育阶段结束前,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我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为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专业课达到省划定的合格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专业安排原则:专业清原则分配专业,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录到与其所报专业相近或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各省的各种照顾政策(加分)我校均承认,但在专业安排时不考虑照顾分数。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英语(S)、对外汉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非零起点俄语专业只招收俄语考生,俄语(零起点)专业招收英语、俄语考生,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日语考生,其它专业没有语种限制。

第十八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奖贷学金制度。学校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对贫困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

第二十三条  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jmsu.cn,邮编154007,联系电话(兼传真)0454-8796220/8618158,电子邮箱magicman998@163.com。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佳木斯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