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四川
四川省教育厅
综合

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四川大学锦江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9-05-08 16:13: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一、学院全称: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英文:SICHUAN UNIVERSITY JINJIANG COLLEGE

二、学院性质及办学层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由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四川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

三、学院地址

四川·彭山·锦江大道1号

四、录取规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左右。

(三)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四)在第一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我校不拒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五)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上依据志愿优先的方式进行;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六)英语类专业只招收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七)对非英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八)外语类专业和涉外专业(如国际经济与贸易、对外汉语)考生的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90分。

(九)文理兼收的专业原则上按计划分别录取,若某些专业投档后文、理科生源差额较大,可在当地招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予以适当调整。

(十)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选考科目及其成绩的认定,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一)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十二)不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和男女生录取比例。

(十三)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十四)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艺术设计专业、工业设计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美术专业考试的考生;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试的考生;舞蹈学专业只招收参加艺术类舞蹈学专业考试的考生

2、成绩认定

(1)文化成绩

考生应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高考,成绩应达到当地招办划定的相关专业本科控制分数线。

(2)专业成绩

①美术类专业成绩:我院承认生源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除外)省级统考的专业本科合格成绩;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应取得我院在当地组织的专业考试本科合格成绩。

②编导类及舞蹈类专业成绩:我院承认生源所在地省级统考的专业本科合格成绩;凡生源所在地无省级统考,四川大学在当地设有专业考点,经生源所在地招办(考试院)同意后,我院依据四川大学在当地组织的校考专业成绩划定我院专业成绩合格线,并由我院发放相关专业合格证;凡生源所在地无省级统考,且四川大学在当地未设有专业考点,经生源所在地招办(考试院)同意后,我院承认其他本科院校在当地组织的专业考试本科合格成绩。考生需在填报志愿后向我院特快专递参加其他本科院校同类专业考试的合格证书原件。

(3)录取规则

①在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本科分数线的前提下,美术类专业、舞蹈类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影视编导)专业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②若我院设有专业考点的省份出现专业测试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我院将不编制该省专业来源计划,但合格考生可填报我院志愿,若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我院录取标准,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4)艺术类其他报考信息请参阅我校艺术类招生指南和学院网站公布的有关信息。

(十五)学生在校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按教学计划修满学分且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国家承认并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学士学位。

(十六)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向当地招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以免因不能及时征求意见,影响录取。

(十七)我校网址为http://www.scujjedu.cn,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仔细阅读我校有关招生政策。

(十八)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十九)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的录取信息外,我校将在学院网站(http://www.scujjedu.cn)上公布录取结果。

(二十)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二十一)我校招生工作由本校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不收取任何与招生相关的额外费用。

五、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33- 7606666  7601666  7600688

     通讯地址:四川·彭山·锦江大道1号   

 邮政编码:620860

     传    真:0833-7601666

     网    址:http:// www.scujj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