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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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山东政法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0-04-13 16:49: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山东政法学院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政法学院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政法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1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山东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普通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条件:学校占地854亩,校舍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4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920万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90万册,电子图书2150GB,是山东省自动化建设先进图书馆。学校现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9600余人。经过50余年的办学积淀,学校现在已经形成以法学教育为特色,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基本定位,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学校实施学科建设工程,重点发展刑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理论法学等法学优势学科,积极拓展监狱学、经济学、管理学、新闻学、英语、日语等其它学科。依托学科建设基础,加强专业建设。目前,学校专业设置涵盖法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五大学科门类,以法学类专业为主,设有普通本、专科专业26个,其中省级特色专业4个。设有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警官学院、外语系、信息科学技术系、经济管理系、新闻传播系、马列部、体育部等教学单位,建有经济法研究所、地方立法研究所等8个科研机构。学校建有计算机实验室、数字电路实验室、外语教学实验室、诉讼业务实训室、司法物证鉴定实验室、经济管理实验室、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律师事务所等30多个实验、实训设施或机构。同时,在全省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刑事执行机关等系统建设了100多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学校现有专任教师483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54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328人。 第十一条 办学理念: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教师为主体、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走“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内涵发展道路,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为目标,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和教学创新,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学校弘扬“博学笃行、刚健中正”的校训精神。学校追求的学生培养目标是:健全的人格品质、扎实的专业基础、创新的思维能力、卓越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有关报考要求 第十二条 山东政法学院2010年招生计划总数3150名,其中普通本科招生计划1626名,普通专科招生计划1300名。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学制   本 科 专 业 法学 816 (文 490 理 326 ) 四年 国际经济与贸易 100 (文 40 理 60 ) 四年 经济学 60 (文 20 理 40 ) 四年 财务管理 60 (文 20 理 40 ) 四年 行政管理 60 (文 30 理 30 ) 四年 英语 60 (文 30 理 30 ) 四年 日语 30 (文 20 理 10 ) 四年 新闻学 60 (文 30 理 30 ) 四年 编辑出版学 60 (文 30 理 30 ) 四年 信息工程 60 (理) 四年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60 (理) 四年 监狱学 200 (文 100 理 100 ) 四年   专 科 专 业 法律事务 460 (文 260 理 200 ) 三年 法律事务(经济) 120 (文 80 理 40 ) 三年 法律事务(对外经济贸易) 120 (文 80 理 40 ) 三年 行政管理 120 (文 60 理 60 ) 三年 国际商务 120 (文 60 理 60 ) 三年 应用英语(法律) 120 (文 80 理 40 ) 三年 法律文秘 60 (文) 三年 计算机信息管理 60 (理) 三年 新闻采编与制作 120 (文 80 理 40 ) 三年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监狱学专业按照公安类专业列入普通院校提前批招生。考生需经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女生招生比例不超过5%。其中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标准执行2003年4月15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体检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7月1日两天时间。体检时考生需持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和三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体检当日需要空腹验血。体检地点为:济南市二环东路5598号,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北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纪委的全程参与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优秀新生。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顺序录取。即先录取报考本校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报考本校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第二十条 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共分两批:监狱学专业为本科提前批录取,其他本科专业为本科二批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省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渠道和我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贷减免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普通本科学生学费: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400元,外语类及监狱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法学、经济学、行政管理、新闻学和国际经济与贸易等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3740元。专科学费: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文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400元,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法律类、国际商务、行政管理、新闻采编与制作、法律文秘等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3740元。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山东政法学院已建立起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互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重点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我校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类奖助学金。另外还设有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校类奖学金等。此外,学校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问题提供了有力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山东政法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3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话:0531-88599888,88599859 传真:0531-88599859 网址: http://www.sdupsl.edu.cn E - mail: zsb@sdupsl.edu.cn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5598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北邻)。 监狱学专业考生联系电话:0531-85598752  85598758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网址: http://www.sdupsl.edu.cn/jgxy/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电子邮箱: sdzf_jgxy@126.com 山东政法学院西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政法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由山东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