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现代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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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四川现代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9-05-07 18:08: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四川现代职业学院

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是经四川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一所普通民办高等职业专科院校。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现代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SICHUAN MODERN VOCATIONAL COLLEGE,学校代码为14176,四川省内招生代码5191。

第三条 学校地址:四川·成都西南航空港华创路1号  邮编:610207

第四条 我校以普通高职专科教育为主,同时举办应用型自考助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脱产的各类职业培训。

第五条 我校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完成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并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具印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028-85877666。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录取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的各专业招生计划;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与实训基地建设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等;

2.负责学校生源情况的调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招生计划;

3.组织并开展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由院办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与实训基地建设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计划按规定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网与《四川现代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办法,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内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因身体健康状况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

第六章 收费及退费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195号)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并在学生入学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现代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学校网址为:http://www.scmvc.cn

2.咨询电话:028-85879393、85879392、85877743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与实训基地建设处负责解释。

四川现代职业学院

二○○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