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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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上海音乐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9-04-22 09:45: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2009 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上海音乐学院 二、校址 校本部:   上海    市   徐汇   区 汾阳    路   20    号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公共事业管理(艺术管理)专业 19名;音乐科技与艺术专业20名;艺术类专业招生人数为全国统招计划数;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限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无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九、录取规则 1 、秋季集中录取阶段,我院将根据各省(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投档考生人数进行录取[省(市)高招办提供的投档比例范围内,根据生源情况,按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院校的投档分数线]。进档考生所填专业顺序,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 、当考生所填的专业均不能满足,但本人志愿表上注明愿意调剂,且符合相关调剂专业的要求,我院将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中(不再征求考生意见),不服从专业调剂或虽愿意调剂但分数偏低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 、艺术类专业均需本院校考专业合格。 4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详见本院艺术类招生章程。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学费收取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10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 上海生源(除郊区以外)一律走读,外地生源安排住宿。每生每学年 15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音乐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上海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招生办公室: 021-64376411,64315846 十三、投诉电话 纪律委员会办公室: 021-64317667 十四、网址 http://jwc.shcmusic.edu.cn/Html/zhaoshengbangongshi/bkszsxx/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十六、其他须知 公共事业管理(艺术管理)专业一年级课程在复旦大学杨浦校区就读,二年级起回本院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