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工科
公办

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1-05-09 11:25: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4187。

    第三条  学院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概况: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也是自治区唯一一所以铁道专业为主的高职院校。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56年的包头铁路工程学校。学院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有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继续教育职能。

学院现有各类在校生近6000名,教职工453人,其中50%以上的教师具有中、高级职称,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11%。学院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拥有各类实验室43个,室内、外实习演练场所12处,教学仪器6700余台(件)。图书馆建筑面积近 2000平方米 ,藏书25.9万册,订阅各种报刊杂志482种。按包头市统一规划,学院将在2011年搬入包头市职教园区,届时占地面积将达到980亩,一期工程建筑面积设计规模达36. 5 万平方米 。

学院开拓办学思路,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内引外联,确立了面向社会、服务市场,重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办学宗旨。学院本着让学生既成才,又成人的原则,优化人才培养模式,狠抓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注重对学生加强德育和行为规范教育,为企业和社会培养具有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招生就业、纪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三、招生计划

第七条  经自治区教育厅和区外教育厅批准,2011年我院共设17个专业,在区内外招收文理科考生,最终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四、录取规程和办法

    第八条  录取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的招生规定、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九条  报考学院所有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院对铁路特种专业的身体要求。新生入学后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对不符合身体要求或体检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提档比例

学院根据自治区招生计划及划定的批次及录取最低控制线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20%。

    第十一条  录取及专业安排

 录取采取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将调剂录取,否则做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的男女比例以我院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学院2011年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符合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各类考生,学院录取按自治区招生的规定办理。

                              五、其它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执行。学生入学缴纳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等杂费。

    第十六条  颁发证书

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家庭困难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我院招生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1、学院网址:www.bttzy.com。

2、学院招生咨询热线:0472-69151516  6915152  6915153。

3、传    真:0472-2222486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46号

          邮    编:014040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