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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浙江海洋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1-05-14 11:42: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浙江海洋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为全面、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海洋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浙江海洋学院(院校代码:10340)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海洋为特色,理学、农学、工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发展的省属高校。设有海洋科学、航海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油气储运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经济学、财务管理、汉语言文学、英语等41个本科专业和若干高职专业。学校拥有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海洋科学、水产、船舶与海洋工程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点,以及渔业、食品加工与安全、农村与区域发展等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点。

第二条 学校现设海洋科学学院,水产学院、海运学院,船舶与建筑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食品与药学学院、医学院,数理与信息学院,石油化工学院,管理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萧山科技学院,普陀科学技术学院等12个二级学院;现有教职工1200余名,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名,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400余名;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5000余名;现占地面积17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各类藏书140余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逾1亿元。

第三条 学校现有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等省“重中之重”学科和海洋生物学、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水产品加工与贮藏工程、行政管理学等省级重点学科;近130个教学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省级重点专业9个。

第四条 学校建有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国家水产品头足类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中国海洋科技创新引智园区(共建)、中国海洋文化研究中心、省海水增养殖重点实验室、省海洋养殖装备与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省水产品加工重点实验室(共建)、省船舶先进制造技术研发中心、省港航科技研发中心等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开办浙江省远洋渔业培训中心、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舟山培训中心等6家培训机构。

第五条 依托本校的教学资源优势,学校举办独立学院——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校本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浙江海洋学院萧山科技学院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浙江海洋学院普陀科学技术学院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并结合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学校调档比例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八条 专业确定方法

根据学校生源及学生志愿情况确定专业。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多于计划数时,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即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3~6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少于计划数时,对于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即根据其专业志愿优先安排专业;对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且不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九条 体检要求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要求考生无口吃、四肢无残缺、听力正常,转氨酶正常。报考航海技术专业的考生,身高在 1.65 米 以上,辩色完全正常,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须经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招生办批准);报考轮机工程专业的考生,身高在 1.55 米 以上,无红绿色盲,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须经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招生办批准)。其他要求参照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第十条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专业以招男生为主,轮机工程、航海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不特别设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录取普通本科英语专业的,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105分(含)以上;录取高职商务英语专业的,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90分(含)以上。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考生档案根据各省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收费、奖学金及资助

 

第十二条 学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批准,新生收费标准如下:

1.普通本科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其中农学类、师范类专业和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360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不高于3960元/生·学年。

2.高职专业学费:6000元/生·学年。

3.根据浙江省有关政策,录取我校水产养殖学、水产养殖技术专业的浙江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

第十三条 学校现设有王成海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奖、单项奖、优秀毕业生奖等,同时参加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获奖面为50%左右。目前学校年度最高奖学金额度为5000元。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专用公章)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资助办法》,学校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认定,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等多种渠道获得资助,成绩优秀的学生还可以推荐参加出国(出境)交流、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海洋学院201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投诉和质疑。学校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院路18号;邮编:316000

2.招生热线:0580-2550022、8180821(传真)

3.学校网址:http://www.zjou.edu.cn;E-mail:zsb@zjou.edu.cn

4.招生信息网:http://zs.zjou.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海洋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