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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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赣南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1-04-19 15:42: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赣南师范学院 2011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 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全称   办学地址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赣南师范学院,坐落在京九铁路干线上的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卫生城市——江西省赣州市内,学校国标代码为:10418。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师范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详见《赣南师范学院2011年招生计划表》 第六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教育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文化统考后,成绩达到学校当年(当地)录取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学校录取资格。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一)总原则:学校在考生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 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其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优先满足其专业要求。 (二)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日语专业除外)。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需通过英语口试,依据总分、英语单科和口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艺术类校考省份考生录取办法: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音乐学和舞蹈学两个专业的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专业计算综合分=(专业成绩/200)×7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设点省份按生源所在省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四)对符合加分和降分录取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为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奖学金与扶困助学 第十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 每年按学费收入的10%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特困生补助基金和减免学费,构建了一套“以助学贷款为主,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为辅”的学生资助体系。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助学贷款申请服务工作。 学生享受各类资助受益面近40%。 第十二条   国家、省政府和学校设有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素质拓展奖学金等奖(助)学金;社会各界和个人在我校设立了中国新长城自强奖(助)学金、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南海奋进”奖学金、“天华”助学金、 “惠济”奖学金、 等奖(助)学金。个人受奖(助)金额从几百元至1万元不等。 第十章 毕业文凭和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学籍,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教育部规定的、加盖“赣南师范学院”公章的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341000               咨询电话:0797-8393638(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gnnu.cn               招生信息网:http://202.109.135.107/zsx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