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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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赣南师范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9-05-11 17:29: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赣南师范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全称  办学地址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赣南师范学院,坐落在京九铁路干线上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卫生城市——江西省赣州市内,学校国标代码为:10418。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师范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详见《赣南师范学院2009年招生计划表》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一)总原则: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学校在该省(区、市)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优先满足专业要求。

(二)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日语专业除外)。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需通过英语口试,依据总分、英语单科和口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比例;体育专业考生身高、视力等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规定最低标准;艺术设计专业(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方向)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66cm,男生身高不低于180cm。

(四)艺术类专业校考省份考生录取办法: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百分制)和文化成绩(百分制)7:3的比例计算总分,按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出现总分相同,依次按专业成绩、英语单科、语文单科、数学单科由高到低录取;艺术类非校考省份执行生源所在省投档录取原则。

(五)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执行。

(六)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按《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执行。

(七)对符合加分和降分录取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奖学金与扶困

第十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特困生补助基金和减免学费,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形成了“奖、贷、助、补、减”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有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助)学金有: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南海奋进”奖学金、“天华”助学金、“东维”奖学金、“加大”奖学金、“惠济”奖学金、“客家情”奖学金等。

第九章 毕业文凭和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德、智、体等各项素质考核合格,颁发教育部规定的、加盖“赣南师范学院”公章的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341000

              招生电话:0797-8393638(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gnn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   http://zsjy.gnnu.cn/zsx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