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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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长沙理工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9-04-23 11:42: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长沙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沙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长沙理工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由长沙交通学院和长沙电力学院合并组建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专科学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长沙理工大学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南省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英文名称为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即金盆岭校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和云塘校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60号)。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才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在尊重专业志愿的前提下择优录取。专业间关系采用“分数优先”的方式,即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所报专业志愿依次优先满足。 第十条 学校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各种加分投档考生,我校在录取时认可其优惠分,并参考投档成绩录取。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建筑学”、“城市规划”的考生需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在录取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调剂到该类专业。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由我校组织专业考试(校考)的省份,高考总成绩由专业校考成绩与文化高考成绩相加计算。对于我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高考总成绩按省级招办的投档成绩计算原则执行。我校鼓励专业成绩优异的考生积极报考,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90分的考生,在满足省级招办设定的录取控制标准(最低录取线)条件下,我校优先录取;对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85分的考生,给予总分加20分的优惠加分政策。录取考生在入学报到后一星期内进行专业复试。如发现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国防生报考考生应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体检标准,并按军队的需求条件选拔。 第十四条 对考试科目改革试点省份,除划线相关科目外,其它考试科目成绩不作要求(艺术类专业除外)。 第十五条 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一般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第十七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高考作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录取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过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由于招生计划先于年度专业收费政策发布,我校随招生计划公布的收费为上一年度的标准,考生入学时按省物价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学金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我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长沙理工大学的毕业证书,并以此名称具印,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经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网址: www.csust.edu.cn 。录取期间咨询电话:0731-5214652,2309550,2309551,2309552,2309553,16884888;日常工作电话:0731-5219539(传真),521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