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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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湖南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8-05-13 17:25: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师范大学,学校代码为10542,英文校名为“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湖南师范大学是一所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拥有哲、经、法、教、文、史、理、工、农、医、管等11个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是国家 “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属于全国重点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学校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培养各类高级人才。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 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座落在国家风景名胜区岳麓山下,分6个校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党委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和新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08年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投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120%。湖南省文科、理科、职高对口类专业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5%,音乐、体育、美术、播音与主持艺术、服饰艺术表演等专业投档比例为相应科类招生计划的103%。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专业志愿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各专业之间的分数级差分别为3分、2分、1分、1分(3:2:1:1)。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对于享受加分和降分政策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日语;俄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俄语;朝鲜语专业不受语种限制。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非外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武警国防生只招男生,护理学专业只招女生,其它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经我校专项水平测试合格,达到相应要求的艺术、体育特长生,按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录取。

第十九条  经我校专项水平测试认定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含一级运动员)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省外艺术类考生,在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校考专业成绩占60%,高考文化成绩占40%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的通讯方式为: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潇湘中路122号

       邮编:410081

       联系电话:(0731) 8872222

传真:0731-8872222

学校网址:http://www.hunn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hunnu.edu.cn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将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