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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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星海音乐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0-04-27 17:33: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 “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 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 10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西路 398 号(邮政编码: 510006 ) 沙河校区(舞蹈系):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 48 号(邮政编码: 510500 )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星海音乐学院文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在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编制及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录取工作及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我院 2010 年本科招生总数为 950 名。各系(专业)预计招生人数可登陆我院招生办信息网查询。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 , 投档比例不高于 105% 。我院各专业省外招生人数不分配到各省,但单个省份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我院省外招生总人数的 30% 。 第十五条 为保证生源质量,各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我院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方向)在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A类录取,其他专业在音乐类提前批第零批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 按教育部规定,我院可自行划定本科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我院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以下原则划定: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方向)执行文科类、理科类二本 A 线,其余专业由我院自行划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业课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我院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以下原则择优录取: 1. 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方向)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文科或理科二本 A 线后,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 艺术管理系(社会音乐管理方向)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综合分 = 专业成绩× 70%+ (高考文化成绩 / 高考文化课满分× 100 )× 30% ; 3. 音乐学系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综合分 = 专业成绩× 50%+ (高考文化成绩 / 高考文化课满分× 100 )× 50% ; 4. 音乐教育系的考生,按专业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且专业课成绩中钢琴、声乐均须达到我院划定的资格线。 5. 其余各系考生,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 除舞蹈系、艺术管理系(艺术管理方向)外,其余各系(专业)的考生乐理、视唱练耳须达到我院划定的资格线。 第二十一条   其他录取细则: 1. 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在分数相同或相近时,钢琴、视唱练耳、乐理、高考文化成绩较高或专业多能者优先录取;在分数相同或相近时,男生优先录取。 2. 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3. 非第一志愿考生,必须是专业课程特别优秀者,方可考虑录取。 4. 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我院承认符合教育部政策规定的文化课加分,但不接收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 C 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音乐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 D 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表演专业对形象与身高的特殊要求,报考美声唱法专业及民族唱法专业的考生应达到身高标准(女生身高1.6米以上、男生身高1.7米以上),不达到者请慎重报考。    报考舞蹈系应达到身高标准(舞蹈表演与教育专业女生 1.62 米 以上,男生 1.70 米 以上;报舞蹈与音乐专业男、女生身高 1.60 米 以上),不达到者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报考乐器工艺系的考生不得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的疾病。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的该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 10000 元;留学生每生每年 25000 元。住宿费: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 1700 元,沙河校区每生每年 1800 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执行 2008 年的物价标准,如遇国家调整学杂费,则按新物价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年可获奖学金 8000 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每年最高可获奖学金 2500 元。 2 .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学生,每年每人可获 5000 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每人可获 2000 元;临时困难补助金是资助有突发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3 .勤工助学: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让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得报酬,以补贴生活费用。 4 .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最高金额为 6000 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 : 星海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梁老师 监督电话: 020-39363338 传     真: 020-39363338 电子邮箱: xhjj2006@163.com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9363636 传     真: 020-39363666 电子邮箱: xh39363636@yahoo.cn 学校网址: http://www.xhcom.edu.cn 招生办网址: http://www.xhzsb.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于 2010 年 1 月 19 日 由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 2010 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