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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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昆明医科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9-05-15 16:23: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保证生源质量,尊重考生志愿,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基本方式,也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新生录取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昆明医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678 五、学校地址:人民西路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 呈贡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雨花校区 六、学校基本概况: 学校是云南省省属重点院校。学校创建于1933年,尊“崇德、精业、团结、奉献”校训,经过76年的建设和发展,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不断提升,成为云南省唯一一所集教学、科研、医疗为一体的高等医科院校。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成立昆明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昆明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及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招生办公室、各二级教学单位、纪委和监察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昆明医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招生工作,其职责如下: 1. 执行国家招生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招生规划; 2. 制定招生计划; 3. 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选派、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4. 组织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修订印发招生简章; 5. 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和新生报到工作; 6. 负责招生信息和招生资料的核对、归档工作。 第六条昆明医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参与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14个省(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收费标准为 :临床医学、临床医学(肿瘤方向)、临床医学(眼视光学方向)、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法医学、法学(医事法学)、麻醉学、医学检验学、护理学、药学、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学、药物制剂专业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方向)的收费标准为:4000元/年/生 。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即先按考生填报的高等院校志愿顺序排队,再从高分到低分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省(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方可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又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法医学专业在云南省内录取考生,按云南省公安厅规定的男女生比例录取,其他专业男女生不限。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鉴于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 法医学专业参照公安、军警体检标准及报考国家公务员条件,年龄19岁以下;法学专业参照报考国家公务员条件,年龄20岁以下;法医学、法学专业身高均要求:男生1.70米以上,女生1.60米以上。护理学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65米,女生不低于1.58米。口腔专业左利者不予录取。其它各专业身高低于1.55米慎录。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重新对考生进行资格和身体健康状况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标准的考生,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限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七条 报考本校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寄出。 第五章入学、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和制度进行管理,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昆明医学院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简章及入学须知。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昆明医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昆明医学院学士学位条件的 医学类学生毕业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理学类学生毕业授予理学学士学位,管理学类学生毕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法学类学生毕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昆明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网址:http://www.kmmc.edu.cn E-mail : kmmczb@hotmail.com 电话:0871-5333427 邮编:650031 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 昆明医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