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

石河子大学

211一流大学
新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综合
公办

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石河子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1-06-10 15:03: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河子大学,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邮编: 832003 。 第三条 石河子大学位于新疆天山北麓的“戈壁明珠”石河子市,是一所有经济、法、教育、文、历史、理、工、农、医、管理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是国家“ 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西部重点建设高校和教育部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的高校。 第四条 石河子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石河子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石河子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条 石河子大学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石河子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由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石河子大学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石河子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石河子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石河子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120% 以内。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石河子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二条 确定考生专业是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专业计划已满且考生不愿服从专业调配,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四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石河子大学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运动训练专业除外)考生的录取,对文化课考试总分上分数线的考生,以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运动训练专业为提前单独招生。参加我校组织考试的考生,按照当年考试情况先划定文化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根据体育专项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石河子大学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石河子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 本科:艺术类专业 6000 元 / 年;医学类专业 4000 元 / 年;外语类专业 3800 元 / 年;理工类农科专业 3000 元 / 年;理工类其它专业 3500 元 / 年;体育类专业 3300 元 / 年(运动训练专业 4500 元 / 年);财经类专业 3200 元 / 年;文科类专业 3100 元 / 年。 高职: 2900 元 / 年— 3900 元 / 年。 另外,住宿费: 800 元 / 年( 6 人间),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了以“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困难学生体系。学校设有 10 余项奖学金。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全面启动了“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同时还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全面解决贫困生的求学问题提供了保证。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 0993 - 2092827 ,石河子大学网址: www.shzu.edu.cn ,本专科招生网网址: zb.shzu.edu.cn ,电子信箱: zsb@shzu.edu.cn 。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石河子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