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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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科
公办

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9-06-10 10:38: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学院代码:10827(此为国标代码,各省的录取代码请见各省招生计划册)

一、办学属性及层次:学院由湖南省政府和民政部共同建设的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校

二、办学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香樟路22号

三、录取规划:

    1、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的原则,择优录取,实行第一志愿优先、从高分向低分录取的原则,男女不限。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投档结束后,如本校未完成录取指标,可投档并择优录取,不强调分数级差。

2、学院2009年招生计划共计5900人,其中单独招生计划750人(面向湖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新疆13省、市、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3、所有进档考生均按投档成绩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根据专业的分配情况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4、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5、要求身体健康,无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6、专业要求:(1)商务英语、涉外旅游、涉外事务管理三个专业招收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90分以上;

(2)涉外旅游(航空乘务方向)专业招收的考生必须参加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2009年普通高校乘务类专业考试,具体要求请见招生网页:http://www.csmzxy.com。

(3)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招收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80分以上。

7、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陆我院网站http://www.csmzxy.com,或拨打我院招生热线电话:0731-2763288查询。

8、收费标准严格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被我院录取的各省福利机构的孤儿,经中国收养中心确认资格后可全免学杂费用,并提供一定的生活费用。

9、奖学金:学院实施奖学金制度,具体奖学金类别、等级及金额可登陆我院学生处网页查询。学院对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勤工助学的机会。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31-2763288       传真:5572744

联系人:谢老师、何老师         邮编:410004

网址:www.csmzxy.com

学院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2号

 

附表: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序号

专业名称

收费标准

(元)

序号

专业名称

收费标准

(元)

1

民政管理

3850

23

机电一体化技术

4000

2

社会福利事业管理

3500

24

国际经济与贸易

3500

3

劳动与社会保障

3500

25

市场营销

3850

4

社会救助

3500

26

电子商务

3500

5

物业管理

4000

27

物流管理

3500

6

社会工作

3500

28

会计

3500

7

社区管理与服务

3850

29

证券投资与管理

3500

8

青少年工作与管理

3500

30

涉外事务管理

3500

9

心理咨询

3500

31

涉外旅游

4000

10

老年服务与管理

3850

32

应用日语

3200

11

康复治疗技术

4200

33

商务英语

3200

12

戒毒康复

4200

34

涉外旅游(航空乘务)

8000

13

护理

4200

35

文秘

3200

14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3850

36

信息传播与策划

5500

15

园林工程技术

7500

37

法律事务

3500

16

计算机网络技术

7800

38

环境艺术设计

7500

17

计算机信息管理

4400

39

电脑艺术设计

7500

18

软件开发与项目管理

7800

40

视觉传达艺术设计

7500

19

软件技术

7800

41

雕塑艺术设计

7500

20

电气自动化技术

4000

42

艺术设计

7500

21

应用电子技术

4400

43

人力资源管理

4600

22

制冷与空调技术

4000

44

计算机应用

4400

注:以上专业学制三年,收费标准均通过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的审核,并下发批文,批文号为:湘价费[2005]59号文、湘价费[2006]64号文、湘价费[2006]91号文、湘价费[2006]124号文、湘价费[2007]92号文。实际收费标准以2009年湖南省下发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