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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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山东省教育厅
综合
民办

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青岛滨海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1-04-21 10:02: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青岛滨海学院 2011 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普通本科、专科 ( 高职 ) 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贯彻 “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 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滨海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基本情况 1 、学校名称:青岛滨海学院 2 、学校代码: 10868 3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西路 425 号 4 、邮政编码: 266555 5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6 、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民办高等学校 7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8 、办学条件:校园规划占地 1000 亩,建筑总面积达 43 万平方米。学校建有两个图书馆,纸质图书 138 万册,多媒体教室座位 9361 个,语音室座位 1380 个,阅览室座位 3200 多个。建有两个汽车、数控实训基地,及金属加工、会计电算化、计算机软硬件维修等各种实验、实训室(厂) 62 个,在校外各大、中型企业建有实习基地 45 个,有 1600 座的学校礼堂和 4 个学术报告厅,有体育馆、游泳馆、博物馆、大学生活动中心、俱乐部、标准田径运动场、足球场、网球场、形体训练房等。 9 、师资队伍:教职工 1338 人,专任教师 887 人,其中,中、高级职称者占教师总数 75% 以上,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学位者 412 名。此外,还有来自日、韩、美、英、德、法、俄、加拿大等国家的专职外籍教师 36 名。 10 、院系设置:学校下设文理基础学院、大专文科基础学院、大专理科基础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软件与服务外包学院)、商学院、艺术学院、东方语言学院、西方语言学院、综合学院、国际合作学院,医学系;开设 26 个普通本科专业、 39 个普通专科专业,现有统招全日制在校生 14790 人,外籍留学生 100 余人。 11 、办学特色: 【理念先进   育人为本】 学校以 “ 人人有才,人人成才 ” 、 “ 要学做事,先学做人 ” 为育人理念,以 “ 人品为先,文化熏陶,宽严相济 ” 为办学特色,被山东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授予文明校园、德育工作优秀高校。 2010 年,学校被省教育厅、人社厅评为 “ 山东省企校合作培养人才先进单位 ” ;被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评为 “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 ” ;被大众网评为山东“就业前景十佳高校”、“社会评价十佳高校”,被腾讯网评为 “ 中国十大品牌民办高校 ” ;被新华网评为全国 “ 十大最具影响力民办大学 ” 。 【区位优势   就业率高】 青岛是我国重要港口贸易城市,经济发达,海尔、海信、青啤等大企业众多,人才需求旺盛,为毕业生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就业大市场。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拥有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体系和推荐制度,毕业生就业率始终居全省同类院校前列, 2005 年,被教育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授予“全国学生就业示范民办高校”。 【开放办学   留学便捷】 学校注重开放办学。自 1994 年以来,学校先后与美、加、俄、德、法、英、日、韩等 26 个国家的 42 所院校签订了互派教师和留学生协议,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奖贷免助   学子无忧】 普通大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可以办理属地助学贷款。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为优秀本科生提供全额奖学金,实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有力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求学权利。 2010 年,学校发放各类获奖助学金总额近 900 万元,奖助学金覆盖面为在校生的 27% 。学校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国家支付全部大学学费,考军校及提干等诸方面优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生工作。同时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小组,监督全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4 、公平、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按照 “ 志愿优先、分数优先 ” 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分数。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第十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院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美术类考生取得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颁发的《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可根据专业合格证层次填报我校的本、专科(高职)美术类专业志愿;报考我校主持与播音专业的考生,需取得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合格证》。录取时,美术类本、专科专业执行省招办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及规定的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录取;音乐类专科专业(主持与播音专业)执行省招办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及规定的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录取;优秀运动员录取规则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录取人数不超过学校专科计划的 2% 。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学前教育专业、主持与播音专业、外语类专业要求无口吃。 第十三条 英语、法语、德语专业限英语语种;俄语专业限英语或者俄语语种;其它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法语、德语、俄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 90 分(总分按 150 分计)。 第十五条 旅游与酒店管理、学前教育、主持与播音专业要求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疾病及病毒携带。 第十六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其中,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调剂志愿男生。 第十七条 录取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寄发通知书、电话查询、登陆学校网站查询等。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规定学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专业及计划,请查看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印发的《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经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学费标准:本科普通类专业: 10000 元 / 年;本科艺术类专业: 10000- 12000 元 / 年;专科普通类专业: 6800 元 -8800 元 / 年;专科艺术类专业: 7600 元 -8800 元 / 年。学校住宿费标准: 700 元 -1000 元 / 年( 8-6 人间)。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 2004 〕 55 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专科前 1 年、本科前 1.5 年(外语类专业前 2 年)进入基础学院学习,在基础学院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等有关情况 1 、普通本、专科学生均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滨海奖助学金等,平均获得比例为 27% 左右。 2 、学校实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并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等,以保证特困生的正常学习。 3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校允许特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休学打工,休学时间最长两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4 、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经教育部同意,学校 2011 年在全国 16 个省、自治区列有本科、专科(高职)统招计划,请有意报考我校的考生仔细查阅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填报我校。普通本、专科以外其他学习类型的招生简章详见青岛滨海学院招生网。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532—86728687 , 86728972 , 86728748 - 8068/8148/8999/8072 纪检监督电话: 0532—86728748—8143 传     真: 0532 - 86728555 , 86728000 网     址: http://zsbgs.qdbhu.edu.cn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滨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