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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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湖北医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9-06-17 13:59: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郧阳医学院 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依规录取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四条 郧阳医学院是湖北省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公办医学单科性大学,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院已有四十多年的办学历史,其前身为武汉医学院郧阳分院,曾更名为同济医科大学郧阳医学院, 1994年起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改用现名。法人代表涂汉军。学院国标代码(部委编码):10929 。

第五条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职教学科研人员652人,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30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69人、硕士学位的435人。教师中有“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1人、楚天学子1人,省“111”工程人才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9人、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8人、省市级学科带头人53人。有134名教师分别被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湖北中医学院聘为兼职硕士生导师,其中,72名教师作为武汉大学和湖北中医学院独立导师招收培养研究生。

学院学科优势明显。开设9个本科专业和4个专科(高职)专业,并设有全科医学、急救危重病医学等专业方向。拥有1个全国特色专业,2个湖北省品牌建设专业;拥有4个省级重点学科,3门省级精品课程,   8个省硕士点立项建设学科,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拥有分子生物学、器官移植等23个科研所(室),其中,“胚胎干细胞研究”实验室是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学院科研实力强劲。近五年来,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613 项,发表论文5273篇,其中被SCI等三大检索系统收录146篇,出版专(译)著39部、教材78部,鉴定科研成果125项,获得省部级奖励24项(其中,湖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转让科研成果2项,获得发明专利27项。

学院人才质量优良。毕业生就业形势一直保持良好态势,一次性就业率在90%以上,位居同类院校前茅。

学院国内外交流频繁。与国内十多所重点院校建立了广泛、密切的合作关系。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罗马尼亚等多个国家的高校建立了学术与师生交流关系。先后在主干学科和联合培养硕士点以非全职方式聘用了包括诺贝尔医学或生理学奖获得者Ferid·Murad教授在内的45名海内外学者担任客座教授、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六条  学院附属医院实力雄厚。有3所均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附属医院。附属太和医院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先进集体”、“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和“全国文明单位”,在职员工2117人,高级职称者近400名,总资产达7亿元,开放病床1500张。附属东风医院为“全国百佳医院”、“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在职员工1300余人,高级职称者300余人,总资产5亿元、开放病床1000张。附属人民医院为“全国卫生先进集体”、“湖北省三甲示范医院”,在职员工1700余人,高级职称者350人,总资产近7亿元,开放病床1400张。三家附院均拥有核磁共振、GE1250mA X光机系列等高精尖医疗设备,实力雄厚,可满足临床教学所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 2009年招生计划为1550名(本科1350名,专科200名),分布全国 30 个省、市、自治区。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划定的录取批次及投档资格线等相关规定,独立进行远程网上录取。在湖北省招生麻醉学、口腔医学专业录取批次为二批(一),其他本科专业录取批次为二批(二),专科为四批(一),高职为四批(一)。

第九条 考生报考郧阳医学院应试外语语种建议为英语,报考护理学国际护理方向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外语成绩优良者优先录取。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 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建议其身高不低于160cm。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入校后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工作意见》进行复查。凡弄虚作假者,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录取过程中关于成绩的要求:

(一)除特殊指明外,我院各专业录取无相关科目成绩限制。

(二)对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优先。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的分数级差按当年各专业考生报考的情况而定。

(三)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为准)。

(四)录取十堰地区生源考生(含原始分数上线考生和加分后上线考生),其人数不超过在鄂招生计划的50%。

第十二条 专业安排与专业调剂

(一)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按志愿顺序投档。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三)对原无志愿但经调剂投档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及考生志愿进行安排。

(四)退档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按计划录取的考生,经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院发录取通知书,并随即将录取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布,网址为 www.yymc.edu.cn ,欢迎广大考生上网查询。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的准考证原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向学院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湖北省有关文件要求,并经十堰市物价部门审批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院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酌情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办法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高职)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包括国家与省政府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三种)。国家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教育厅和我院共同组织实施。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当年报考我院的高分考生(超出考生所在地区一类录取分数线30分以上)。学校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为 35% ,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前三周进行。

第十八条 为帮助在校学生,尤其是部分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生)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和鄂学助 [200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并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使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助学贷款的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地区的新生应首选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为了帮助我院经济特困学生渡过在校期间的生活难关,避免其因贫困或突发事件中途辍学,学院特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并设有 “ 学生特困补助金 ”、“ 阳光助学基金 ”及“共产党员基金”等,帮助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还可提供特困补助,并安排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就业与深造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发给由湖北省毕办统一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一条 我院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院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 供需见面 ”、“ 双向选择 ” 的方法在全国各医疗机构乃至其他单位落实就业。目前,我院毕业生以其全面扎实的综合素质广受用人单位欢迎。近年来,就业市场不断拓展,连续三年,我院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均高于省属院校平均水平,达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