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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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华北理工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0-04-16 11:27: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河北理工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10年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河北理工大学,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46号。英文名称:He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经、管、文、法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具有留学生、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办学层次的公办省属重点高校。学校隶属河北省教育厅。2010年招生的专科专业学生入住河北理工大学迁安学院(校区地址在河北唐山迁安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由主管副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以纪检书记为组长和有关领导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中第一志愿为河北理工大学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考虑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将投档的考生按分数进行排队,优先处理队首考生志愿,即先处理专业志愿1,然后专业志愿2,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对符合省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即提档及分专业时,我校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四章 考生类别、各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及学历证书

 

第十条   2010年我校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考生。  

 

第十一条  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入学后进行加试,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大类课程学完后按“志愿+考核”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流。录入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两年后按“志愿+考核”的原则可在此三个专业之间调整专业。

 

第十二条   除特别注明外,我校各专业对外语语种、及男女比例没有要求,但由于小语种考生在入学后难以为其安排外语教学,故希望非英语语种考生亦有较好的英语基础。

 

第十三条   各专业对考生的身体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2010年我校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我校各专业学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的标准收取。即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6000元/年;省定热门本科专业学费4500元/年;其它本科专业学费3500元/年;专科专业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500元/年、800元/年、1200元/年。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达到国家及我校毕业要求的本、专科学生颁发河北理工大学本、专科学历证书,同时对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本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我校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北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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