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综合
公办

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重庆工商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8-04-08 12:00: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 2008 年3 月3 日 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学校全称: 重庆工商大学,代码: 11799,办学层次: 本科,办学类型: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上级主管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学校有2个校区:南岸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招生办电话:023-62769696,学校网址:http://www.ctbu.edu.cn。

    重庆工商大学是2002年由原渝州大学(创建于1978年10月)和原重庆商学院(创建于1985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合并成立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有教育部(教外综函〔2006〕59号文件)核准的2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商学院(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MOE50HKA02DNR20000002O)和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MOE50NLA02DNR20030001O)。

    第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重庆工商大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教育。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工商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办学基本条件:占地总面积2014亩,教学行政用房共788677平方米,共有图书资料150万余册,现有教职工1866人,专任教师1252(其中高级职称教师573人)。

第四条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准为准。其中,应用技术学院各专业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准的应用技术办学标准收费,国际商学院和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各专业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标准收费。住宿费为700—1200元/年。

第五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招办指定的招生计划公布专刊。

第六条 各专业主要招收外语种类为英语(或法语、或日语)的考生,公共外语只以英语(或法语、或日语)授课。原则上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七条  录取规则: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1、英语和法语专业要求外语高考单科成绩在110分以上(含110分,150分制),要求参加当地省(市、自治区)组织的口试;法语(国际商务)和国际经济与贸易(含欧盟经济方向)专业要求外语高考单科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150分制);

2、学校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5、3、1、1、1)的方式确定专业(对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具有艺术、体育等方面特长的考生;

3、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政策,加分仅在考生投档时有效,专业录取时以考生原始成绩为依据;

4、国际商学院和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原则上只录取填有该学院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

5、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原则上按照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在重庆市和四川省按照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专业校考成绩和专业联考成绩均要合格(若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不进行专业联考或省级招办对专业联考成绩不作要求的,只要专业校考成绩合格即可);

(3)、数学成绩计入文化总分,本科专业录取时外语成绩不低于50分(150分制);

(4)、综合成绩相同或相近(差距在2分以内,含2分)的情况下,比较外语成绩,高分者优先;

(5)、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在本省前三名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部分专业限制和要求为:

1、不招口吃、听力受限考生的专业:旅游管理、法学、保险、英语和法语专业;

2、不招色弱生的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和体育教育专业;

3、不招色盲生的专业:除同色弱外,还有应用物理学、美术类各专业;

4、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色盲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九条  我校设有多种学生奖学金,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各项资助政策。

第十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