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湖南
湖南省教育厅
医药
公办

大学概况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是一所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是创办于1958年的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长沙市卫生学校。2011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升格为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并于2011年5月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学院设有四系三部一所一中心共9个教学部门,在校全日制学生5000余人。建校近60年来,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近3万名大、中专卫生技术人才,为我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硬件设施功能齐全,实训大楼、实验楼、教学模拟病房、模拟药房等一应俱全,院内设立了生产性眼视光实训中心、义齿加工厂,真正将工厂搬进校园,将课堂开在工厂,实现“教学做合一”。学院有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共85个。学院是湖南省唯一一所纯医卫类高职学院,医学学科门类齐全,专业设置结构合理,开设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药学、中药、眼视光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药学服务与管理、农村医学等13个专业。护理和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专业,护理专业被列入国家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和全国职业院校健康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是湖南省高职校企合作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项目。学院已形成了健康照护、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药品技术与服务三个专业群,其中健康照护专业群是湖南省高职示范特色专业群(省级项目)。学院建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托国家卫计委在我院设立的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国家卫计委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开发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基地,开展多个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近年来,学院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对接健康服务业和养老产业,形成了“校企(医院)合作、工学结合、双证融通”的人才培养模式,强调技能培养与就业岗位需要相结合,努力培养高素质医、护、药、技技术技能型人才,逐步实现了教育观念、办学理念和工作机制的转变,确保了人才培养质量,在全省及全国各项学生竞赛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涉外护理专业学生连续6年参加全国职业学院英语比赛,均获一等奖;护理专业学生连续5年参加全省护理专业操作技能竞赛均获一等奖,并代表湖南参加全国竞赛,获得多个一、二、三等奖。护理、助产专业学生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专生合格率100%,居全国领先水平。学院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化进程,与日本国际看护师育成会合作办学,开办了护理专业日语方向建制班;与中德护理协会合作,开办护理专业德语方向班;与台湾大仁科技大学合作,互派学生交换学习;与英国伯恩维尔学院、美国加州萨克拉门托洛斯罗斯社区学院和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CIE学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教育厅签订了友好合作协议,开办护理专业英语方向班。近三年来,有50多名学生到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学习和工作。学院招生就业形势两旺,高考录取分数线居全省同类学院前列,录取率100%,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专业技能抽查合格率在全省高职院校中稳居第一方阵,教育质量逐年提高。
学校成立以来,受到了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获得了众多荣誉。学院是全国德育管理先进单位,是中国职业教育学会卫生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是中国计生协会计生工作先进单位及青春健康教育示范基地;学院是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湖南省就业指导先进单位、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先进单位、湖南省文明高校、湖南省平安高校、湖南省医学教育科技学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学院是长沙市文明单位、长沙市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长沙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连续八年)。
目前,学院正在全力推进整体迁建工作。学院整体迁建项目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纳入长沙市“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和2016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已在湘江新区征地1000亩,项目总投资16.92亿元,总建筑面积26.6万平方米(含附属医院),预计将于2018年下半年实现整体搬迁,一个现代化的新校区和三级附属综合医院即将在香山大学城拔地而起,学院基本办学条件将获得质的提升。

基本属性

创办时间: 1958

电话咨询: 0731-84015904

官网地址: http://www.cswszy.com/

联系地址: 学校老校区地址: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灰埠路87号。 学校新校区地址:湖南湘江新区岳宁大道与华强大道交汇处。

师资力量

学院教职员工237人,其中专任教师168人,“双师”型教师比例74%,省级专业带头人2人,市级专业带头人7人。

数据统计

食宿条件

学生公寓附近配备了2个独立食堂,能满足8000余名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食堂提供多种菜肴,能根据不同省份的同学们的饮食习惯调整菜式,尽可能的满足同学们的需求。早餐:2-5元,中、晚餐:4-10元。

奖助学金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第四章评审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九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