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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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温州医科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08-05-07 09:15: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温州医学院(国标代码为10343),上级主管部门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原名“浙江第二医学院”。

第四条 学校现设茶山校区、学院路校区、绣山校区。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绣山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横渎东路3号。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温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组织和完成本专科学生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监督电话:0577-86689702。

 

第三章 招生条件及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各专业投档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第一、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二、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三至第六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条 在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好、英语及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学校按加分后的总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在100分以上。

第十三条 学校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惯用左手的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除护理专科专业只招女生外,学校对录取新生的性别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 对录取的新生全部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实施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特殊困难补助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通过学校本专科招生网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温州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招生网址:http://www.wzmc.net/zhaosheng

2、招生咨询电话:0577-86689885

3、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25035

4、e-mail地址:zsb@wzmc.net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起草,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