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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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章程名称:山东理工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1-05-05 16:13:00
备注: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山东理工大学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依法治招和公正合理地选拔新生,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理工大学。 第五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 第七条 招生代码:10433。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第九条 办学特点:山东理工大学创建于1956年,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领导,山东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占地面积24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09亿元,图书馆藏书464.8万册,全日制在校生34000余人,现有73个本科专业、95个硕士学位授予学科,学科专业涵盖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8个学科门类,形成了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在山东省率先实行学分制改革,构建 “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着力培养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是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一支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成为学校建设发展的中坚力量;“数字化、园林化、生态化、人文化”的一流校园基础设施和氤氲其间的以“育人”为核心价值观的大学文化,为广大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优良的环境。50多年来,理工大学人秉承“厚德、博学、笃行、至善”的校训精神,锐意进取,砥砺前行,学校已经发展成为山东省重要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基地,正在向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迈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电话0533-2780046)。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山东理工大学2011年计划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8700人,其中本科8000人、专科(高职)700人。 第十四条 山东理工大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理工大学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公布并按时报送到相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山东理工大学录取工作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山东理工大学2011年实行按专业招生,分类培养。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要求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数由高分到低分,前100%的 按专业清的办法安排专业;不满招生计划的专业,再从其余考生中按专业清的办法安排。 数学类、物理类、外国语类专业在分专业录取时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数学类和物理类专业为数学,外国语类专业为英语)。 第十九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江苏省选测科目一为物理,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B、B,必测4C。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除外)、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数后,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根据考生成绩(若考生所在省份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须统考合格)及报考志愿,从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投档线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成绩平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六条 除招收国防生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山东理工大学学位证书。如果修读第二专业,按相关规定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有一套完善的奖、贷、助、补资助体系,用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山东理工大学主页:http://www.sdut.edu.cn/ 招生就业网主页:http://zszx.sdut.edu.cn/ 联系电话:0533-2780673 传真:0533-2782287邮编:255049 校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12号 E-mail:lgdzsb@sdut.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负责解释。